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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办法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2、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交验资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2、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 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办理地点:房管局七楼物管科 联 系 人:袁志强、万鑫伦、张 勇 联系电话:2285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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