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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局领导
局机关
规划管理局
房地产管理局
市政公用事业局
建设工程管理局
风景园林管理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事指南]:

办事流程
审批事项及办事指南
收费标准及依据
规划管理局
房地产管理局
市政公用事业局
建设工程管理局
风景园林管理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泸州市房地产监理交易所
 
 
 
 

              市政公用事业局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一)办理地点:生产安全科
(二)联系电话:0830--3197749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须转省建设厅审批的,办理时限顺延)。
(四)法定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四项
2、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由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泸州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进行初审后受理。
2、对申请人送交资料进行技术审核,结合查勘结果,填报审批表,签署初步办理意见后报送规划建设局领导
签批(管道燃气和储存量达200吨以上的液化气须转省建设厅审批)。若未获批准,告知未获批准的原因。
3、依法作出审批意见,发证(管道燃气和储存量达200吨以上的液化气须转省建设厅发证),答复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相关建设项目资料原件(包括建设项目可研、初设、竣工验收批复及工程质量安全评估审查报告等。
3、燃气气源情况(含供气协议等)资料及气质检测或检验的装置情况资料原件。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情况资料。
5、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及残液回收装置情况资料(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6、企业资金证明(验资、资信、平衡表)原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称证明原件。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企业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章程、企业经营方案。
8、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9、操作人员专业培训情况。
10、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的资料和档案管理情况及管理人员情况。
11、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组织、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情况。
1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3、从业人员保险情况。
(七)前置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
部分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
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备注
审批前,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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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技术支持: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