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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局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一)办理地点:生产安全科 (二)联系电话:0830--3197749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须转省建设厅审批的,办理时限顺延)。
(四)法定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四项
2、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由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泸州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进行初审后受理。 2、对申请人送交资料进行技术审核,结合查勘结果,填报审批表,签署初步办理意见后报送规划建设局领导 签批(管道燃气和储存量达200吨以上的液化气须转省建设厅审批)。若未获批准,告知未获批准的原因。
3、依法作出审批意见,发证(管道燃气和储存量达200吨以上的液化气须转省建设厅发证),答复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相关建设项目资料原件(包括建设项目可研、初设、竣工验收批复及工程质量安全评估审查报告等。 3、燃气气源情况(含供气协议等)资料及气质检测或检验的装置情况资料原件。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情况资料。 5、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及残液回收装置情况资料(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6、企业资金证明(验资、资信、平衡表)原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称证明原件。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企业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章程、企业经营方案。
8、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9、操作人员专业培训情况。 10、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的资料和档案管理情况及管理人员情况。
11、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组织、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情况。 1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3、从业人员保险情况。
(七)前置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
部分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
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备注 审批前,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查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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