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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一)办理地点:生产安全科 (二)联系电话:0830—3197749 (三)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勘核时间)
(四)法定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135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四项
2、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由泸州市规 划建设局(泸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进行初审后受理。
2、对申请人送交资料进行技术审核,结合查勘结果,签署办理意见。若未获批准,告知未获 批准的原因。 3、依法作出准予改动的意见,答复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1、改动燃气设施的书面申请1份。 2、市规划建设局红线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燃气设施改动设计方案6份。 3、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各2份。
4、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方案1份。 (七)前置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计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八)备注 审批前,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及时组织方案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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