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政务公开 |

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 1、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图纸或电子文件。 (3)规划文本及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4)规划批准文件或规划编制成果技术资料。
(5)风景区景观、资源录相,图片及文字材料。 承办科室:园林局公园风景区管理科 承办科室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齐材料。
2、审查: 对于符合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意批准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批,签署申请终止审批的意见和办理退件手续。
市级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政府下达批文,其它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局下达批文。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 |
返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