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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立项或计划文件。 (3)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环评报告。 (4)风景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或文件。
(5)用地手续及规划手续。 (6)建设项目拟建区位1:500或1:1000地形图;经批准的景区总体规划图及详细规划图。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承办科室:园林局公园风景区管理科 承办科室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齐材料。
2、审核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风景区建设规划。 (3)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资金、设施、管理技术、人员配备等符合规定要求。
承办科室:园林局公园风景区管理科 承办科室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技术审查。
对符合审批批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批,回复终止审批的意见和办理退件手续。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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