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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立项报审 (一)法定依据 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1)立项修建报告(应含拟建筑面积、户型、户面积、销售对象等);
(2)土地使用证明。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接件窗口(0.5天) 房管局三区办(1天) 局领导 审 查 (0.5天) 报市规建局审核(2天
窗口单位接件、通知对方取件(1天) 办理地点:房管局七楼三区办 联 系 人:王 进 联系电话:2866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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